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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藏冠康”商标准予注册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832 更新时间:2019-08-16
受成都天泉源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依法代理第3类“藏冠康”商标异议答辩工作。
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藏冠康”指定使用与第3类“香皂;去污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藏康ZANGKANG”商标核定使用与第3类“洗发液;洁肤乳液”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商标局决定:
第3类“藏冠康”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