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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类“聚百福”商标准予注册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799  更新时间:2019-09-10

受北京艺饰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依法代理第16类“聚百福”商标异议答辩工作。

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聚百富"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报纸、印刷出版物、包装用塑料膜、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聚富"、“聚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装用塑料膜、包装用塑料气泡膜、垫货盘用可伸展塑料膜、货盘装运用可延伸塑料粘膜、保鲜膜"等。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制造工艺、销售渠道上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先企业字号权利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

“聚百富"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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