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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类“藏阳堂”商标准予注册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822  更新时间:2020-02-27
一、案由
25782275藏阳堂”商标异议案。

二、商标局审查查明及决定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藏阳堂”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051998号、第19004070号“藏奥堂”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

第25782275号“藏阳堂”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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