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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颐府”商标 无效宣告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776  更新时间:2020-12-15

申请人:北京二商宫颐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XX餐饮有限公司

一、案由

7580257号“宫颐府”商标无效宣告案。

二、商评委审理查明及裁定

1、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申请人在本案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援引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上述理由在商评字[2013]第116141号异议复审申请中已经提出,我局对此已作出裁定并已生效,并且申请人在本案中就该两项理由并未提出在异议复审申请日后新产生的足以改变审理结论的新的事实依据。因此,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两项理由予以驳回。

3、根据生效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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