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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二审未当庭宣判,庭审期间双方三大争议
2012年2月29日早上8时,距离开庭还有1个小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等待庭审的队伍已经排到了门口大路上,十几台摄像机架在门口,而在法院南门还有近百名媒体工作人员等待采访。
庭审中认定的此案两大核心是:案件争议的合同对被上诉人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二是隐名代理能否成立,这意味着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实质上参与了商标转让。而在庭审当中,双方均大打公共利益牌。
争议一:合同对唯冠是否有约束力?
上诉方苹果公司和IP公司认为,当时自己希望转让的是唯冠在全球的商标,因此是与“唯冠集团”进行的是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10个不同国家、地区注册的iPad转让,唯冠理应转让。
这10个涉及的iPad商标中,有8个为唯冠电子科技公司(即台湾唯冠)持有,而大陆的两个商标所有权人则是深圳唯冠。
上诉方提出,被上诉人是“受到了不当利益的驱动,行为带有财务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错误地认为涉案合同只能约束台湾唯冠公司,不能约束深圳唯冠公司。深圳唯冠公司实际上在后期参与了谈判,尤其是在谈判最关键的阶段,深圳唯冠与上诉方发生了近80封电子邮件往来。
而被上诉方则认为,与苹果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台湾唯冠,不是所谓“唯冠集团”,这在双方转让协议中十分明确,根本不涉及深圳唯冠,自然不能处置深圳唯冠这一第三方的财产。
争议二: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实质上参与了商标转让?
苹果认为,在2009年唯冠一方参与商标转让谈判的三个主要人物中,袁辉是深圳唯冠公司员工,麦世宏是“唯冠集团法务总顾问”,杨荣山至少同时具有深圳唯冠公司法定代表人、台湾唯冠公司负责人、唯冠集团的董事长和总负责人三重身份,因此这些参与协商的当事人“无法撇清与深圳唯冠的关系”。因此,苹果方面认为法院一审说杨荣山只代表台湾唯冠公司有失偏颇。而诸多因素表明,唯冠对此知情,且参与了转让。
但上诉人表示,隐名代理的前提是第三人知道委托人跟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但被上诉方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证据。本案买卖的背景是苹果公司精心组织了一个律师团来购买商标。如果上诉人知道是深圳唯冠公司委托台湾唯冠签订合同,为什么不直接找深圳唯冠公司?深圳唯冠公司与IP申请发展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商标转让合同。
争议三:iPad商标权属损害了“谁的公共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庭辩论中,双方都不约而同地冠上“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的牌子。上诉人称,商标主要作用就是识别商品来源,在全世界消费者心目中,“iPad”商标已与苹果公司绑定在一起,如法院判决“iPad”不归苹果公司所有,就会人为切断这种联系,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此,被上诉方认为,苹果公司一审没有提出利益平衡原则,也没有提出任何公共利益问题。苹果公司的侵权导致被上诉人注册并使用了十年的商标无法使用,是一种反向混淆行为,如果苹果公司该理由成立,那么苹果公司可以使用国内任何一个公司的商标“苹果公司以其强大经济实力,在中国知识产权市场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该案二审结果,庭审结束后示当庭宣判。
摘自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