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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类“沃尔普”商标准予注册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789  更新时间:2019-09-10

受北京沃尔普流体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依法代理第7类“沃尔普”商标异议答辩工作。

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尔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疏水器(阻气回水阀);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液压阀;调压阀;电磁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沃尔沃"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液压汽缸;液压泵;汽车精确泵;气泵(车库设备);压缩机(机器);空气压缩机引擎;轮底泵;输送机;装卸设备;液压起重吊机;装卸机;液压起重机;起重机;空气压缩机;空气压缩泵;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非陆地车辆用传动轴;非陆地车辆用联动机件;机器联动装置;空气压缩机;充气器;发动机汽缸;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气动传送装置;非陆地车辆用联轴节;绞盘"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

“沃尔普"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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