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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类“天泉源”商标准予注册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834  更新时间:2019-09-10

受成都天泉源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依法代理第35类“天泉源”商标异议答辩工作。

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泉源"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藏奥堂天泉源ZANGAOTANGTIANQUANYU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

“天泉源"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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