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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河谷神”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867  更新时间:2020-09-11

 

申请人:广东酱河酒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一、案由

第35589490号“酱河谷神”商标驳回复审案。

二、商标评审部审理查明及决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50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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