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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浡力海活塞”商标 无效宣告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749  更新时间:2020-12-07

申请人: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XXXX有限公司


一、案由
第19731518号“浡力海活塞”商标无效宣告案。

二、商评委审理查明及裁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缓冲活塞(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活塞、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争议商标为汉字组合“浡力海活塞”,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识别文字“渤海”、引证商标二中显著识别文字“渤海活塞”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本案宜优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其次,本案虽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但依据在案证据,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渤海”商标在活塞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同处山东省滨州市,更易增大混淆的可能性。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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