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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家小院”商标 无效宣告答辩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765  更新时间:2021-03-19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海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一、案由

  第20865281号“常家小院”商标无效宣告案。
二、商评委审理查明及裁定

  被申请人早于2014年依法登记成立常家小院餐馆从事个体经营,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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