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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郡隆兴昌”商标异议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646  更新时间:2021-05-17

    

      “古郡隆兴昌”商标异议成功

    异议人:内蒙古隆兴昌酒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XX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及事实:

      (1)被异议商标为“古郡隆兴昌”,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青稞酒;白酒;鸡尾酒;米酒;含水果酒精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07098号“隆兴昌LONGXINGCHANG”、第13768998号“隆兴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威士忌;白兰地;伏特加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黄酒;烈酒(饮料);利口酒;果酒(含酒精);青稞酒”等商品上,根据其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

     (2)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隆兴昌”,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经审理依法决定:38210931号“古郡隆兴昌”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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