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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类“西府井”商标准予注册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科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点击数:860 更新时间:2019-09-10
受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依法代理第33类“西府井”商标异议答辩工作。
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府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西府井饭店XIFUJING HOTE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3类“住所馆、供膳寄宿炮、备办宴席、饭店"等及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价格比较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
“西府井"商标准予注册。